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街**号,住湖北省黄州**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晚上与朋友在赤壁大道一饭店饮酒后,驾驶鄂J****7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门路电力服装厂门前路段时,与东向西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欧派牌二轮电动车后载其女儿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女儿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当场报警,王某某、李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

经委托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进行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169.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等物证照片;2.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李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笔录;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骄阳

书记员:贾荣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7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