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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在平江县南江镇“根据地”饭馆吃晚饭,期间王某某喝了几瓶啤酒。晚饭后,王某某等人到南江镇“盛世当歌”KTV唱歌,期间王某某又喝了几罐啤酒。次日凌晨0时45分许,王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离开KTV,往南江镇阜峰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南江镇崇义村路段时,王某某调头往桥东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崇义村桥头路段时,与对向由童某某驾驶的湘******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童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后将王某某带至平江县第五人民医院。当日1时30分许,民警和医务人员在平江县第五人民医院提取了王某某的血液用于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经岳阳市春风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2.18mg/100ml。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与童某某就此次交通事故达成了赔偿协议。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赔偿书等书证;2.证人房某某、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案件情节、庭审状况、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等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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