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湘K*****号二轮摩托车沿湘乡市车站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径德泽小区地段时,碰撞停放在道路右侧小车停车位的湘C*****号重型自卸货车货厢,造成其本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50.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展丽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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