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沅江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8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0时3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益阳市会龙山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资阳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5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查获经过、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晔
检察官助理:张修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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