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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号,住长沙市开福区**公寓**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2时至1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朋友占某某、史某某等人在开福区福元路***三期7栋208房史某某住处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饮用约3两“牛栏山二锅头”牌白酒。同日14时5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长沙市开福区盛世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新欣路口时,因其醉酒驾车、操作不当等原因,发生湘******号小型轿车与同车道在前等待信号灯的被害人雷某某驾驶的湘******号小型轿车相撞,又致湘******号小型轿车与同车道在前等待信号灯的被害人舒某某驾驶的湘******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开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置,在现场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8毫克/100毫升;随即执勤民警在解放军921医院提取被告人王某某血液进行检验。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6.7毫克/100毫升;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雷某某、舒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保险单、收车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交通事故、指认喝酒地点等照片;2.证人史某某、占复兴等人所作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舒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淑元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4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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