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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廉江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秋金,广东大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号码1376304****。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20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湛江市麻章区往廉江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章区**路路段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机动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检验测试结果为114.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公茂

                                               检察官助理 许凤芬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370272****。

2. 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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