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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湛江市赤坎区**道**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达广场对面的老乡村饭店吃饭喝酒后来到万达海公馆小区附近。当晚19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粤GEF****号牌小汽车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基路海公馆对面路段撞上停在路边的由郭某甲驾驶的粤G1A***号牌小汽车。郭某甲随即报警,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大队事故勘查民警随后到达现场,民警见到粤GEF****号小轿车尚处于启动状态,遂对该车熄火并拔出车钥匙,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检测结果252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70.11mg/100ml。事后,被告人王某某给予被害人郭某甲赔偿人民币800元,郭某甲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3、证人梁某某、郭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7、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书艳

2020年3月31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卷内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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