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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0********,汉族,专科文化,个体,住溧阳市**小区**幢**号门**室(户籍所在地溧阳市**镇**村委**村**号),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D3****小型轿车沿溧阳市平陵中路行驶到南大街路口段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王某某抽取血样后检验,王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84.6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溧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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