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1〕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滕州市东沙河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滕州市荆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荆河路与邾城路路口西路段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大同

检察官助理:刘博

2021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刑事拘留;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