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现住灵璧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S301线**镇**村路段(疫情防控检查站)追尾前方车辆,经检查站人员报警后,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检测结果为293mg/100ml。民警后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灵璧县大路卫生院对其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6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验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卓之侨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灵璧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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