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牡铁检刑事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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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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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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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
日期 |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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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
日期 | |||||
办理案件流程 |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于2020年11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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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4月10日19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黑CE****蓝色瑞麒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通过爱伊线374公里铁路道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4月14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4840mg/100ml,属醉酒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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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物证:车辆照片、血样保存袋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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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侦查终结报告、酒精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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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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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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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平面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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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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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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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重 |
累犯(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 )无驾驶资格( )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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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坦白(√) 自首( )立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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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 定 从 重 |
前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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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 定 从 轻 |
返赃或赔偿( )、被害人谅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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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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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二个月 |
罚金 |
人民币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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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
此致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阴红伟
检察官助理:郭继宁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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