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琼海市**所**,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居委会**街**街**号,现住琼海市**镇**居委会**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3****号小型汽车,沿琼海市嘉积镇教育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教育路51号前路段左转弯过程中,由于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致使琼A3****号小型汽车冲上人行道,碰撞着郑某某所有的商店货物和货物架,造成货物、货物架和琼A3****号小型汽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琼海市公安局值班民警处理完事故现场后,将被告人王某某带往琼海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6月21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191mg/100ml。2019年9月10日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小轿车驾驶座上睡着,群众发现该起交通事故后报警,执勤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叫醒王某某,执勤民警怀疑被告人王某某承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将其带往琼海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A3****号牌小轿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常驻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王某某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公安网犯罪记录查询结果、交通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办案说明2份;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官:李红印
书 记 员:刘博亚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居委会**巷**号,联系方式1850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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