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5********,汉族,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社区** 区****** 号,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15时许,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黑色两轮摩托车,沿S309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51.6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到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1031号”检验报告书,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76.2mg/100ml,经讯问,被告人王某某在案件审理当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侦破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1.5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民

检察官助理:蒋子博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