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榆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榆中县夏官营镇村道内行驶时与甘A*****号小型轿车相撞。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0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王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血样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娅妮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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