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62********,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7日12时58分,景泰县**镇村民范某甲报警称:在景泰县喜泉镇商业街有人醉酒后开车请求查处。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出警至现场将该驾驶员查获,经查,该驾驶员叫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甘D*****号银灰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景泰县人民医院急诊室提取血样。2020年10月20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1.6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司某某、周某某、范某甲、范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仁勇
检察官助理:杨淑华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侯审,住景泰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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