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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刘某某等人在环县曲子镇“****”饭店吃饭,期间饮用“世纪金徽”牌白酒一瓶、“哈尔滨”牌啤酒一箱。19时20分许饭局结束,王某某驾驶甘M3****号白色轻型栏板货车载刘某某等三人准备到曲子街道KTV唱歌。途经曲子至西沟村乡道500米处时停车,与后方车辆驾驶员胡某某发生口角,胡某某发现王某某涉嫌酒驾,遂打电话报警。曲子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遂将王某某带至曲子镇卫生院提取血样。2020年11月9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78.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收押人员入所体检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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