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无党派,无前科。2020年3月5日因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违法行为被环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4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十几年前,被告人王某某从一个不认识的石油工人处购买土猎枪一支,其第一次使用该枪导致右手受伤,此后再未使用过该枪,平时存放于家中。2019年12月11日,环县公安局曲子派出所民警从王某某家中查获该枪。2020年1月15日,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土猎枪为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归案情况说明,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检验鉴定意见书;4、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贵玺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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