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5********,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陇西县,现住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家桥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新金龙超市门前路段时将行人陈某某撞倒,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33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道理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无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胡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确保交通安全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靖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533972****);
2.侦查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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