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5********,汉族,中专毕业,住登封市**区**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0时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告成镇天中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S237省道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登封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书伟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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