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单元**室,现住白银区**南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9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21年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D*****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白银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设西路**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取证照片等;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3.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4.被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承菊
书记员:张媛琦
2021年2月5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白银区看守所候审。
2.侦查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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