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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296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大武口区**路**号,无业。2020年11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2月8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1月11日0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宁A****2号红色“昊锐”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大武口区山水大道与沐恩新居门前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缓刑,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萍

检察官助理:张卓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512****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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