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32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6时1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国道**路段时,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231.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乙醇含量为231.20mg/100ml,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至三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尾妹

检察员:陈美宪

2020年4月29日

附:

(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