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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址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安市**镇**村往**镇**方向行驶,至**镇**路口路段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49mg/100ml。同日20时12分许,由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送至仑苍派出所由泉州成功医院护士对其抽血并送检。2019年2月26日,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19.55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9年9月16日,经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燃油车隶属于机动车范畴。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现场呼气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车辆盗抢信息查档说明、车辆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机动车辆认定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慧敏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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