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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南靖县**村“**饭店”饮酒后,驾驶未登记且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二轮摩托车沿靖城大桥行驶至靖城镇东厦街与自由路交汇处,被南靖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未登记且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妮君

检察官助理:叶忠贤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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