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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7********,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安市**街道**路**号。因本案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8月2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闽J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坂中乡沿坂中桥、新华路往冠后路方向行驶,行经新华路闽东革命纪念馆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闽J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王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血液抽样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容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电话号码187********。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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