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莆田市城厢区**街道**道**号**号楼**室。曾因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闽******小型汽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荔涵大道与九华路交叉路口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19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木明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5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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