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70

侦查机关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王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户籍地

贵州省织金县

职业

务工

身份号码

5224251972********

出生日期

1972年**月**日

现住址

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

犯罪前科

强制措施

2020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7月17日21时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闽BR****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往莆田市区方向行驶,途经荔城区镇海街道天妃路新溪村路口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4.4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证据清单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供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认罪认罚

具结情况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起诉罪状

法律根据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

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从重处罚情节:无证。

刑期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适用缓刑。

检  察  官:梁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