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1〕Z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村村**组,现住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黄某某等人在闽侯县**镇**村一家鸡公煲店吃饭时共同饮用啤酒。当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载黄某某返回青口镇**路口附近小区,车辆沿东南大道、宏一路行驶,行驶至闽侯县青口镇宏一路青口体育馆路段时,被闽侯县公安局南片交警队民警设卡盘查,被告人王某某不配合检查,驾车沿陶精路、新城路、镜上路、扈屿路逃跑,在扈屿路青口安置房路段,被告人王某某在警车的不断喊话下将车停靠在路边,随即被民警抓获,其接受酒精呼气测试及抽血检测。经福建南方司法鉴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8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情况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送达回证、道路属性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照片、酒精呼气照片、血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洁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869579****)。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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