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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组,现住禹州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11月1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豫K*****号小型客车行驶至禹州市药城路八仙门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酒精检验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从轻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淑霞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担保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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