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镇**村**屯**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科右前旗居力很镇西桥头路口,被科右前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78.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等;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兴
检察官助理 常晓光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