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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7********,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月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川******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米易县攀莲镇宁江路肖妈停车场路口时,被米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40.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到米易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1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尚林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米易县**镇**村**组**号处所。联系电话:18782345****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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