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滨检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21988********,汉族,初中二年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乡**村,住该村。

行政处罚

 无

刑事处罚

 无

取保候审时间

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黑H****号起亚牌轿车,从绥滨县**乡**村去往绥滨县**镇**小区途中,车沿着绥滨县绥滨镇**大街由西往东行驶,行驶到绥滨县**小学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9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证据

物证:无

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无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勘验、检查笔录:无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1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量刑。  

                 检察员:王波

             2019年1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