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滨检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21988********,汉族,初中二年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乡**村,住该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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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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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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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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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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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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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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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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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黑H****号起亚牌轿车,从绥滨县**乡**村去往绥滨县**镇**小区途中,车沿着绥滨县绥滨镇**大街由西往东行驶,行驶到绥滨县**小学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9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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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
物证:无 |
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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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
被害人陈述: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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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
鉴定结论: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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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无 |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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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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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
检察员:王波 2019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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