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家园**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货运),在赤峰**运输有限公司(原翁牛特旗**镇**工厂)院内由南向北倒车至原**工厂内通道处,然后沿通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原**工厂北门东侧胡同,被翁牛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镇中队民警查获。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19.2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酒精测定[2020]第43号血液中乙醇测定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3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波
助理检察员:曹阳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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