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5********,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屯。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 10月5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两轮汽油摩托车行驶至肇东市**镇**村西路路段时与一辆奥迪牌轿车发生争执,对方报警,肇东市公安局四站派出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王某某传唤到案,后移送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03.080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承诺书、建议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送达回执、强制措施凭证、认罪认罚告知书、承诺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立方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绥棱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