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69********,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小型汽车沿舞钢市**路途经**岗由*向*行驶至**镇***路段时,将车辆停在路边在车内休息,因群众举报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处警民警随即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舞钢公司总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采集。2020年1月7日,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2.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伟军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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