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苏尼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0时许,王某某在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草原丽轩小区北门婚礼筹备处喝酒后,驾驶无牌号(悬挂蒙K*****号号牌)黑色路虎发现牌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西环路加油站南500米处时,由于车辆右后轮胎没气,临时停在道路内。随后,王某某打电话叫人补轮胎,在原地等待一个多小时。直至22时10分许,曲某某驾驶辽A*****号别克牌商务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巴彦塔拉街与西环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王某某驾驶的临时停在道路内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民警随即将其带至苏尼特左旗医院提取了血样,经委托锡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5.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被告人血样内血液乙醇含量司法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量刑方面的证据:
被告人王某某的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犯罪记录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停车后被查获,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应当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和被告人认罪态度及其相关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峰海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苏尼特左旗**镇**院其住处;
2.案卷材料2册,其他材料10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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