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莒南县**路****厂院内。于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莒南县天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天桥路铁路桥路段时与路中间的金属护栏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护栏以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2月23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饮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现场图、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春莉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75398****)。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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