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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内蒙古莫旗人,住莫旗**镇**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黑B*****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驾车至在莫旗尼尔基镇中达加油站附近时,被莫旗交巡警大队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30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永刚

检察官助理:敖雪慧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在莫旗**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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