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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街道**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14时11分许,酒后驾驶未按规定审验的鲁******轿车沿莱阳市清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市场**处,撞上在前顺行的姜某某驾驶的鲁******轿车,致两车受损。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莱阳市交警经莱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6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记录等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明镜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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