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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出生地营口市西市区,身份证号码2108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营口市西市**小区**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4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1时58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H****0白色依维柯牌中型普通客车沿营口市西市区西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清华路交叉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  波

检察官助理:张珊珊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 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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