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1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西户。现在**运营公司工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晚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E*****白色现代瑞纳小轿车沿大庆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在此执勤的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血清中的乙醇浓度为:267.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
4.书证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规则,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伦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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