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2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5271984********,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柞水县**镇**组。2009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3月6日经减刑释放。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时3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H****7号棕色宝骏牌小汽车,沿西安市雁塔区南三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三环翠华路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8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行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血醇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
5、指认现场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