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7〕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1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蓝色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平县专探乡尹湾村西的公路时,因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处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西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查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冀向伟
检 察 员:李汉鑫
2017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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