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镇**村**组,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K*****小型轿车行驶至许昌县107国道与南环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0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赵晓艳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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