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87********,汉族,中专毕业,普工,租住许昌市**路**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12月1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5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晚上20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K*****号小型客车,在许昌市魏都区**街与**街交叉口东道路上倒车时,与后方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被检测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26.8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某某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许昌市魏都区**村;联系电话:137********)。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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