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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三穗县**镇**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8月26日被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8月26日被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2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贵HA****小型普通客车从三穗县台烈镇颇洞出发沿上瑞线行驶前往三穗县八弓镇陆寨,于20时30分行驶至上瑞线1827公里300米(陆寨桥头)处时,被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后抽取其血液作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7.89mg/100ml。

被告人王某甲所持驾驶证在本案案发时己被吊销,其被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J1838号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刚达立案标准,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醉酒驾驶被刑事处罚、且醉酒后无证驾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承云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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