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23日,因吸毒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2010年8月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9月9日,因赌博被凤冈县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5年2月27日,因吸毒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3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8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外号“某某乙”、“强某某”一起在凤冈县有机食品城“夜逍遥”夜宵店吃宵夜并饮酒,期间,王某某通过刷抖音知道其女朋友鲁某某在温州大酒店。04时许,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有机食品城“夜逍遥”夜宵店出发,沿双拥路往和平路方向行驶,04时32分许,当行驶至温州酒店门口斑马线处时,其所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在了路边停放的贵C2****号小型轿车上,于是该车车主鲁某某报案,凤冈县龙泉镇龙泉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到达现场,在现场了解询问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是龙泉派出所民警便将其带至凤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71mg/100mL,王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凤冈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
2019年09月09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4.7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辨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被告人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系吸毒人员,且多次被行政处罚,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俱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崇敏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其电话号码为1341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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