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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安龙县人,现住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贵EH****号小型轿车由安龙县**镇经**高速公路往安龙县方向行驶,22时51分,行驶至**高速公路1504公里+200米处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6.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军

                                               检察官助理张  玲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518656****。

卷宗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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