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不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房组,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载妻子陈某某、女儿王某甲从开阳县**镇**村**组家中出发,沿中高线前往开阳县**镇***附近拍照。当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载妻子和女儿原路返回途中,因不满同行摩托车驾驶人周某某超车并甩方向把,遂将妻子和女儿送回家后驾车对周某某进行追赶并将周某某截停,双方发生纠纷,周某某报警,民警处警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遂移交交警部门处理。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王某某酒精含量为245mg/100ml,经对其血液提取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5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摩托车合格证复印件、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756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血液乙醇含量250.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备从宽处罚情节;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50.9mg/100ml,具备从重处罚情节;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备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喻玺
检察官助理 汪显容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开阳县**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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