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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1********,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现住贵州省普定县**乡**村***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02日01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普定县城方向经黄望线往地坝村方向行驶,行至黄望线127KM+800M(青木湾路段)时,车辆侧翻于公路右侧路外,造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218mg/100ml。王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抽取血样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均应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在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芳                                               

 2020年1014

附件:

被告人王某某现在贵州省普定县**乡**村***号其家中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085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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